该法案修订了“科罗拉多州隐私法”,通过要求个人遵守以下规定来增加对个人生物特征数据的保护, 单独的或与他人一起的, 确定处理生物特征数据的目的和方法(控制器),以采用书面政策,该政策:

  • 建立生物识别标识符的保留时间表;
  • Includes a protocol for responding to a breach of security of biometric data; and
  • 包括要求在特定日期之前永久销毁生物识别标识符的指导方针.

该法案还:

  • 禁止控制者收集生物识别标识符,除非该控制者首先满足某些披露和同意要求;
  • 规定收集和使用生物特征数据的控制者的某些禁止行为和要求;
  • 要求控制器允许消费者访问和更新生物识别标识符;
  • Restricts an employer's permissible reasons for obtaining an employee's consent for the collection of biometric identifiers; and
  • 授权司法部长颁布实施该法案的规则.

(注:本摘要适用于提交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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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L. 多尔蒂,代表. M. 林奇,森. C. 汉森,森. P. Lund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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