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案修改了现有的可居住性保证法律,澄清了构成违反可居住性保证的行为(违约)和房东和租户在租户声称可居住性保证时的程序. 现有可居住性保证法律的更新包括:

  • 订明业主在接获有关住宅物业可居住性的实际或建设性通知后,须与租客沟通及采取补救行动的时限;
  • 要求业主采取措施解决不宜居住的状况,直至该状况完全得到补救或修理为止;
  • 如果房东在收到实际或推定通知后7天或14天内,该状况仍然存在,则建立一个可反驳的推定,即房东没有履行房东补救或修复状况的义务, 视乎承租人申索所涉及的条件而定;
  • 确定何时推定房东已收到有关条件的实际或推定通知;
  • 要求房东在某些情况下为租客提供类似的住宅单元或酒店房间,而房东则要解决任何不利于租客居住的情况,从而严重影响租客的生活, 健康, 或安全;
  • 要求房东保留所有记录, 包括信件和其他文件, 与租客的申索及业主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有关;
  • 订立程序,规定业主何时可进入租客的住宅单位处理不宜居住的情况,并厘清租客可拒绝业主进入住宅单位的情况;
  • 澄清被认为不宜居住的住宅单位的某些条件或特征;
  • 确定存在一个可反驳的假设,即住宅处所的某些条件和特征严重干扰了租户的生活, 健康, 或安全; and
  • 修改和澄清租客在向房东提出索赔时的救济选择,并修改获得这些救济的程序.

该法案规定了与索赔有关的法律标准和法庭程序, 包括授权租客提出违约行为,作为对房东对租客采取的管有或讨债行动的抗辩. 该法案还规定了房东对索赔的辩护和对承租人索赔的限制的法律标准和程序. 该法案指导法院计算违约案件的实际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

该法案禁止报复,并明确规定了哪些租户行为受到禁止报复的保护,哪些行为构成房东的报复.

该法案明确了司法部长、县和地区法院对违反可居住性保证有关事项的管辖权.


(注:本摘要适用于提交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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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 T. Exum,森. J. 冈萨雷斯,代表. M. Froelich,代表. M. 林赛

状态

等待总督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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